大连理工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并加强流动党员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员组织关系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转移和接收正式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以下简称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和接收临时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以下简称党员证明信)。
第三条 我校党员因工作、学习、生活等原因,需要从一个基层党组织转向另一个基层党组织的,为便于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根据本规定,及时将其党员组织关系从原所在基层党组织转移到接收单位的基层党组织。党员短期外出应通过适当方式主动与原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汇报外出期间有关情况,按照规定交纳党费。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定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二章 组织关系接转程序
第四条 组织关系转移需经党组织批准。我校教职工、学生党员因调动工作、升学、毕业、退休以及其他原因流动的,应经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批准,方可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第五条 党员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当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对于因公出国(境)6个月以上的教职工、学生党员,组织关系一般留在原单位。拟出国(境)党员须向党支部提交申请,填写《大连理工大学出国(境)党员承诺书》,由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审批、保存,并在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需在出国人员的《离校通知单》上签字盖章。外出时间6个月以内3个月以上、且地点相对固定的,一般应当开具党员证明信。短期外出开会、参观、学习、实习、考察等,时间在3个月以内,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证明信。党员在同一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范围内调动工作或变动党支部的,不必开具介绍信。
第六条 党员正式组织关系转出后,即在转入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正式党员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转移临时组织关系的党员,凭党员证明信,在流入地或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但在流入地或单位党组织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仍应回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参加表决和选举、在原所在单位交纳党费。
第七条 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应由党员本人办理,非特殊情况,不得委托他人代办。党员在转移组织关系时,应由其所在党支部告知上级党组织,由党员本人到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办理转移手续,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并在《大连理工大学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登记簿(备案)》上登记。党员介绍信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或有不同笔迹。党员要在介绍信注明的有效期内(校内接转一般不超过15天,校外接转一般不超过3个月),到所去单位的党组织办理转入组织关系的手续,并在转入组织关系后1个月内将介绍信回执送回、邮寄或传真至原所在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逾期不办理接转手续,介绍信自行作废。如因不可抗因素或其他极特殊情况造成介绍信逾期,应有书面说明或相关证明交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审定。对于无正当理由,长期不转移组织关系,不按指定单位去报到的党员,应该给予严肃批评和教育,限期报到。经过教育,如果本人仍继续把党员组织关系留在自己手中,不交给转往单位的党组织,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视其情况,要给予党纪处分,直至按照党章规定,以自行脱党论处。支部应召开大会讨论处分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八条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应由党员本人携带,在有效期内交接收单位党组织。如遇自己不能携带的情况,应请党组织通过机要邮政转递。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应妥善保管,一旦丢失,要立即向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或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报告。党组织应对丢失组织关系介绍信的情况进行审查,如确系不慎丢失(书面说明原因),可由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组织予以补转,原组织关系介绍信作废。
第九条 对新转入我校的党员,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对其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要认真审查核对。对符合规定要求的,要及时接收他们的组织关系,将他们编入适当的党的基层组织进行管理,组织他们参加党的活动。对不符合规定要求(含介绍信过期)的组织关系介绍信,要退给党员本人重新按规定办理接转手续。
第三章 组织关系接转分类
第十条 我校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分为校内转校外、校内流动和校外转校内三种情况。
第十一条 党员组织关系由校内转校外
1、转移组织关系须由党员本人详细问清组织关系接收地址(即介绍信台头):
(1)大连市内:转移至大连市委所辖各基层党组织(包含旅顺口区、金州区、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长海县等),开具大连理工大学组织部介绍信至同级党委。如:所去单位为“IBM大连分公司”,组织关系转入至“大连高新园区党工委”。
(2)大连市外:除大连市委所辖各基层党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组织关系介绍信开往与大连市委组织部相对应的组织部门,开具大连市委组织部介绍信至同级接收单位。如:所去单位为“东北大学”,组织关系转入“沈阳市委组织部”;所去单位为“山东大学”,组织关系转入“山东省高校工委”。对于上海、北京、天津等地的学生要特别注意,因为这些地区的组织部门比较详细复杂。去部队工作,接收组织关系的党组织名称为组织科以上级别。
市委及学校介绍信存根要及时整理好送回组织部,便于装订保存(十年)。
2、毕业生党员,已经落实工作单位和学校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所去单位(学校)党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和毕业出国留学的学生,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3、凡教职工党员所去单位已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党组织;所去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其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转移到行业主管部门党组织或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4、失业的教职工党员,尚未重新就业的,其组织关系转至居住地党组织;重新就业后,将组织关系转至用人单位党组织,用人单位未建党组织的,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将组织关系落实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党组织。
5、经学校批准辞(退)职的教职工党员,原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将其组织关系随人事关系转移到新的接收单位党组织。暂无接收单位的,应将组织关系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或本人居住地党组织。
第十二条 党员组织关系在校内流动
1、学生党员因调转专业等原因去校内其他学部、学院(部)的,应在1个月之内将组织关系转移到新去学部、学院(部)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并办理接转手续。
2、教职工党员因工作原因调离原岗位,去校内新的基层单位的,应在1个月之内将组
织关系转移到新单位党组织,并办理接转手续。
3、教职工党员经学校任命(聘任)到新单位任职(如校内双肩挑干部)的,原则上应在1个月之内将组织关系转移到新单位所在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并办理接转手续。
4、教职工党员在本校离休或退休的,应在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同时,按要求办理组织关系转移。一般情况组织关系转移到离退休处分党委,如本人申请,经离退休处分党委审核批准后也可将组织关系转移至居住地党组织。学校延(返)聘人员及原单位自行返聘人员,经党员本人申请、所在党支部及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审批同意后,其组织关系可留在原单位。延(返)聘期结束后,应在1个月之内将组织关系按要求办理转移手续。
第十三条 凡从校外转入到我校工作和学习的教职工、学生党员,应在1个月内去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办理正式组织关系或临时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办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大连理工大学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