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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

2019-09-23

为做好学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大连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大工研发[2019]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文学部研究生培养现状,制定本评审办法。

一、参评对象及基本条件

1、所有全日制在读硕士研究生及博士研究生(不含定向、委培、MPA等培养类型学生以及本办法其他条款所列不具备参评资格学生)均可申请参加评审。

2、硕博连读博士生通过考核转入博士阶段的第一年应按硕士研究生身份参评,之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评。

3、研究生国奖考查内容为学生的学业成绩、科研业绩,参加社会工作、实践活动情况及日常综合表现。

4、参评研究生国奖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

5)全面发展,综合能力突出,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工作、文化活动、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并取得良好工作业绩或成绩者优先考虑。

6)科研能力突出,有公开发表的高水平学术论文、取得发明专利、获得校级以上科技奖励者优先考虑;参评科研成果应为取得大连理工大学学籍后、以大连理工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的科研成果。

7)除优秀新生申请参评优秀推免生国家奖学金外,其他年级在校生原则上要求至少获得一次校“优秀研究生”称号。

5、有以下情节之一者,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奖参评资格:

1)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2)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3)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4)参评学年必修课成绩不及格者;

5)博士生中期考核不合格者。

6、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不再具备参评资格。(各类研究生基本学制参见《大连理工大学各类研究生基本学制与学位申请年限的规定》大工校学位〔20123号)。

7、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奖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奖参评资格。

二、评审组织

1、国家奖学金评审由学部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由主管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副部长担任主任委员,由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代表组成,负责学部研究生国奖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2、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2)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3)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4)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3、学部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对国奖评审进行全程监督。

三、评审程序

1、研究生国奖的评审采取学生个人自主申报、学部评审委员会初评推荐、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的方式进行评审。

2、学部研究生国奖奖励名额由研究生院下达,学部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接收符合条件的研究生自愿申报,申报同学须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奖申请审批表》,并附相关佐证材料。评审委员会责成专人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并面向全学部进行公示。如经查证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申报人当年的评奖资格。

3、学习成绩和综合表现(包括参加社会工作、实践活动及日常表现)的分值按照量化标准进行计算。

4、科研业绩的分值由学部组织奖学金评审会统一评审确定。以学部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为主体,本着回避的原则确定评委。采用代表作制,候选人选取本人5篇以内代表作进行答辩。评委针对候选人参与科研的工作量、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及其创新性,对候选人科研业绩以百分制进行打分,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取平均分做为候选人的科研最终得分。

5、将学习成绩、科研业绩和综合表现三项积分乘以权重得出的总分进行排序,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后,在学部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间,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和相关人员,可向学部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负责研究并予以答复。

6、学部公示结束后,将推荐人选上报校研究生工作处。

附:量化标准

参评者积分包括学习成绩、科研业绩和综合表现三部分。对于二年级硕士生,三项积分比例为(60:20:20);对于三年级硕士生和博士生,三项积分比例为(10:80:10)。

综合得分=学习成绩分值×权重+科研业绩分值×权重+综合表现分值×权重

学习成绩和综合表现得分计算方法如下:

一、学习成绩

以个人培养计划中已完成的全部基础课和必修课(即大类基础课、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成绩计算加权平均分。免修课程按90分计算。

二、综合表现

1、社会工作职务:

1)省市学联主席级别,计30分;

2)校研会主席,校研工部主任,省市学联副主席,计25分;

3)校研会副主席,校研工部副主任,学部研会主席,学部研工部主任,研究生思政助管(博士),计20

4)校研会/研工部部长,学部研会副主席,学部研工部副主任,计15分;

5)校研会/研工部副部长,学部研会/研工部部长,班长、党支部书记,计10分;

6)学部研会/研工部副部长,班委,计5分。

备注:其他社会工作参照以上分级标准,社会工作不能累加,只计算级别最高工作得分。

2、社会活动奖励

1)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按一、二、三等奖分别计1085分;

2)获得市级奖励,按一、二、三等奖分别计853分;

3)获得校级奖励,按一、二、三等奖分别计532分;

4)若所获奖项序列只按照名次排序,则123名对应一、二、三等奖;

5)团体活动奖项个人得分按照总得分的二分之一计算。

备注:活动中角色重复者,采取最高成绩计算,不重复计分;同类奖励按照最高级别计分;社会活动奖励得分累积不超过30分。

3、综合评价

满分为40分,包括:

1)导师评分,满分10分;

2)学科点秘书评分,满分10分;

3)思政助管评分,满分10分;

4)班长评分,满分10分。

本办法由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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